酒不开车,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保命箴言。可无论公安机关如何宣讲,家里人如何嘱咐,总有人铤而走险。
在这些人的思想里,酒驾的危险性不是自己会不会受伤,会不会伤到他人,而是会不会被民警抓到。
家住东风新村的小王就是这么一个人。
前不久,他与朋友相约去饭店吃饭,饭店离家并不太远。落座后,小王也想到开车是不该喝酒的,可一想到饭店离家不太远,自己只要不喝太多,一脚油门也就到家了,便对自己放松了要求。
聚餐结束后,满身酒气的小王发动汽车往家开,没想到一共只有几分钟的车程,就遇到民警在灯岗处夜查。
民警见他眼神迷离,打手势示意他停车,小王心里咯噔一下,心想这回是要倒霉了。经过检测,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98mg/100ml。
龙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小王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小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