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中,司机和乘客因为购票之事发生了争吵,进而双方大打出手,结果乘客受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乘客一纸诉状,将公交车司机告上了法庭。8月21日记者了解到,龙凤区法院分别于今年1月、2月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目前,此案已审理终结。
乘客杨某于去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龙凤区某站乘坐被告驾驶的公交车辆,因购票之事与司机发生争吵,随后,司机将自己打伤。受伤后,杨某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了8天,花费医药费5000余元。杨某认为,打人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杨某将公交车司机告上了法庭。
对于杨某的陈述公交车司机称,杨某所说的并不是事实,他并没有殴打杨某,杨某和其女儿上车后,二人交付给乘务员1.5元,乘务员看出杨某不够60岁,要求其出示证件,随后,乘务员对杨某说明其不够60岁,不享受半票待遇。为此,杨某很是不满,乘务员和杨某解释,结果杨某却和乘务员吵了起来。
公交车司机称,随后,杨某和其女儿又对司机大打出手,在冲突过程中,司机并没有伤及杨某。案发后,乘务员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龙凤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公交车辆,因买票事宜与被告发生争执。争执中,原告受伤。随后,原告到市第五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膝外伤、胸外伤。而后,原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膝关节损伤。
龙凤区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左膝外伤、胸外伤。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3039.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174元,由被告负担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