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前,我没有任何审判工作经验。经过一段时间的陪审经历,使我对这个职业有了一定的认识,也收获了一些心得和体会。特别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上,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司法审判工作者的执著付出。
在我参加陪审之初,曾参审过一起雇员伤害纠纷案。因时间已相对较长,具体的案件只能凭借记忆回想。原告在实行承包工程中不慎造成重伤,因此起诉被告要求承担各项费用60余万元。庭审中,比方分歧特别大。原告认为因为从事工作造成严重身体损害,且影响今后的日常生活;被告认为原告自身主观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本,从我的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只需要依据案件事实,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即可以解决双方矛盾。但恰恰相反,主审法官却是一次次组织双方调解,不厌其烦与双方对话,耐心解决相关法律条款,清晰梳理双方争议,努力促成双方调解。最终,终于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在案件结案后,我问主审法官:为什么你不直接依法做出判决,却非要组织双方调解?当时的主审法官说,原告身体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如果不组织双方调解,不促成矛盾真正解决,很可能造成被告履行义务的不主动性,不利于原告权益的充分实现,也不利于这个社会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树立。听到这沉甸甸的回答,我忽然觉得,原来我从事的是这样一个“高大尚”职业。也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全身心的投入到案件案情,切实发挥我人民陪审员“人民”的属性,在一些案件的调解和矛盾化解上,充分体现了自身的价值。既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