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陈某将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字样的锦旗送到立案庭庭长韩东风手中,并感动地说道:“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事事为当事人着想!”
陈某与付某于2016年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伙承包某建设工程的施工。后陈某与付某签订转让协议,将自己所占有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付某,由付某一次性支付其全部的转让费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付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分多次零散给付陈某转让费用。剩余4万余元转让费,经陈某多次催要,付某均以没钱拒绝给付,无奈的陈某决定诉诸法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陈某了解到付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龙凤,于是,从密山市驾车来到龙凤区法院进行诉讼。但陈某在起诉书中仅主张付某在龙凤区居住,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龙凤区是付某的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导致不能确定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韩东风庭长了解到此种情况后,考虑到陈某居住地距离法院较远,且人生地不熟的陈某短时间内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减轻陈某的诉讼负担,韩东风庭长第一时间通过陈某提供的电话联系付某核实其居住情况。经电话核实,付某承认自己已经在龙凤区居住已有七、八年时间,龙凤区是其经常居住地。
在确认有管辖权后,韩东风庭长立即尝试在电话中对该案进行调解,积极促成双方和解。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被告付某仍拒绝支付剩余的4万余元的转让费。于是,立案庭当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