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为依托,构建新的监督模式,与原来的监督模式形成互补,对办案流程加强监督,构建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强化内部监督实效,保证案件按照流程规范有效的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中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流程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受理案件初查初核,加强入口监督: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统一受理,进入程序审查登记,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分案、移送、接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工作。
(二)案件流程监督:
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受理登记后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监控和预警,对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37个流程节点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对案件的办案期限、流程节点期限是否超期,并对未走流程节点负有提醒法官义务。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遵循的细则:
(一)案件统计管理与查询: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类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开展统计监督,负责管理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及承办法官的基本信息查询。对于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基本信息有错录、补录的情况时,案件管理中心应及时修改相关信息,对于已经结案无正当理由更改结案信息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不予更改。
(二)案件管理工作审批流程与监督
案件进行结案、冻结、解冻、扣划、列入失信、屏蔽失信、更改承办法官等相关工作均需要直属院领导审批进入案件管理系统审批流程阶段。
第三条下列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当按照执恢案件和执异案件的立案、审查、分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第四条、下列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是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