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标的控制】 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本院已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属于本院第一查封,并在查封期内有权处置的;(二)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的;(三)已充分查控,便于过户、交付的。
第二条【动产调查】 执行标的是动产,一般应当查明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质押或留置、租赁使用、查封扣押情况等。执行标的是机动车的,一般应当查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属情况;车辆行驶公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车辆存在的瑕疵、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在车辆上设置的抵押、租赁等情况;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第三条【不动产调查】 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一般应当查明其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抵押或租赁等情况;存在的瑕疵情况;优先购买权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占有、使用情况;查封、冻结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执行标的是其他财产权的,一般还应当查明其权属关系、所占比例、处理程序、条件限制等。
第四条【标的评估】 对拟网上拍卖的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由审管办依照《龙凤区人民法院对外司法委托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五条【评估报告】 审管办对外委托司法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在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的同时提供评估标的物的视频光盘、电子版评估报告及照片,评估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评估标的的权属、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二)评估标的的外观、瑕疵、占有使用情况;(三)评估标的的评估价值;(四)对评估标的整体或分零拍卖的建议;(五)评估标的的照片不少于十张、视频资料二至五分钟。(六)其他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决定网拍】 对执行标的拟上网拍卖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报《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层报审批。层报的《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一般应当附有下列内容:(一)合议庭意见;(二)查封、冻结拍卖标的的相关裁定;(三)财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四)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视频照片及文字说明;(五)起拍价、增价幅度、评估价、保留价;(六)上网拍卖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上传资料】 网拍小组应当在收到《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及案件承办人移交的相关资料后三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不完整的,网拍小组应当即时通知案件承办人补充,并将上述卷宗材料退回;对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完整的案件予以接收,按照网络拍卖平台页面的提示要求,准确完整地上传拍卖所需资料。
第八条【网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也可以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在相关媒介上发布。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费用由其负担。
第九条【网拍开始及竞价幅度】 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届满后,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启动拍卖程序,由竞买人按照约定的出价幅度输入出价金额进行竞价。
第十条【网拍时间】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开拍时间为拍卖当日的10时,动产拍卖的竞价时间为十二个小时,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竞价时间为二十四个小时,由出价最高且达到或超过保留价者竞得。
第十一条【网拍延时】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为充分竞价,防止在预设截止时间前竞价拥堵,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延期报价功能,在预定截止时间前两分钟有新的应价的,竞价时间自动延展五分钟,直到没有人竞价为止。
第十二条【优先权保护】 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优先权保护功能。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拍卖日前三日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网拍小组予以审查确认,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设定的对应选项上予以明示。经通知未申请确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优先权人在同等应价时享有优先权。若竞买人继续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应价的,由出价高的竞买人竞得。优先购买权人每次的应价时间为5份钟,在规定时限内不应价的,视为弃权。有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继续竞价,价高者得。均不竞价的,可以由网络自动抽签确定买受人。
第十三条【成交确认】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余款后,网拍小组应当与买受人签订《网拍成交确认书》,由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财产。网拍未成交的,网拍小组应在拍卖(变卖)程序结束后向案件承办人移送《网拍未成交情况说明》和网上拍卖(变卖)情况的截图。
第十四条【制作成交裁定及送达生效】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执行部门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十五条【重新拍卖】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需要重新拍卖(或变卖)的,由案件承办人根据网拍小组提供的《重新拍卖(变卖)情况说明》出具重新拍卖(或变卖)裁定,向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原买受人等相关权利人送达该裁定后,再移送网拍小组进行重新网拍(或变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部分价款、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当事人或其他人扰乱网络司法拍卖,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执行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其他】 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暂缓、撤回及再行拍卖、以物抵债、变卖等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