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指挥办公室职能的核心是集约服务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能包括:
(1)引导接待当事人;
(2)集中实施执行中带有共性、可集约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3)执行流程节点监控,执行案件超时限事项督办;
(4)制作执行工作数据统计和执行工作动态,评查执行案件质量,为执行工作质效考评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5)集中管理执行案款;
(6)快速响应紧急事项;
(7)接收上级指令,参与联合执行活动和执行协作工作;
(8)进行终本案件的复核,实施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
(9)受理涉执行信访;
(10)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二条 执行指挥办公室下设集约事务组、查控实施组、综合监督组3个组。在诉讼服务中心一层大厅设窗口,负责执行立案、案款收发、恢复执行接待、信访接待五项工作,在四层设查控监督中心。
执行指挥办公室在各组分别设置窗口服务、程序事务、案款管理、司法拍卖、信访接待、集中查控、恢复执行、流程监督、终本监督、督办指挥、内勤综合11类工作岗位。
第三条 执行指挥办公室集约事务组负责引导接待当事人、实施执行中的程序性工作、管理执行案款、协调执行拍卖等工作。
当事人在集约事务组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立案,集约事务组完成信息确认、分案、集中制作和送达文书、集中四查,之后将案件交执行团队开展执行。执行中的案款收发、拍卖等事务由执行团队交集约事务组统一办理。
第四条 集约事务组窗口服务工作人员负责在引导服务窗口接待引导当事人、收转材料、查询案件执行进展、联络执行团队和裁决团队。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引导当事人至执行窗口办理案款收发窗口、恢复执行接待、信访接待、执行谈话室等各项事务。当事人仅查询案件和承办人时,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为当事人查询案件承办团队,告知当事人团队联系方式。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与案件承办团队联系。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代为收取材料的,应要求当事人填写材料提交表,写明材料提交对象、材料名称、形式、提交时间等内容。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在2日内将材料转交给执行团队或裁决团队。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对引导服务情况进行数据统计,交由综合监督组制作执行工作动态。
第五条 集约事务组程序事务岗位应由1名工作人员与立案庭法官在执行立案窗口协同办公。在当事人提交完立案材料后,对于执行实施案件,工作人员应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风险告知和信息确认,送达《执行程序的重要权利、义务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准确填写《申请执行人收款信息确认书》;对于执行裁决案件,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送达《执行异议案件举证通知书》,协助申请人查询执行实施案件承办法官,并帮助其向该法官调取有关法律文书等立案所必须的材料。
第六条 集约事务组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科学分案,原则上随机分配,对于串案等特殊情况,由执行指挥办公室主任决定,进行人工科学调整。
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分配至有陪审员的执行团队,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分配至专门办理此类案件的执行团队。
第七条 分案完成后,程序事务工作人员集中制作新收案件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进行签章打印后,上传文书并记录执行日志。
程序事务工作人员对集中制作的文书使用司法专邮系统,以执行团队名义进行集中送达,并记录执行日志。工作人员统一整理所有邮件回单或退件。需要公告送达的,集约事务组负责集中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八条 程序事务工作人员集中启动最高法院四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上调查。
工作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四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被执行人各类财产占比分析、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与标的额的占比分析(可执行率)等,为执行团队提供案件难度判断。根据四查分析结果对案件分配进行微调,并将社会影响较大、人大代表督办案件且财产现金比超过100%的案件,以及可能出现案款被转移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在1日内变更承办人,并分配至查控实施组进行快速处理。
第九条 执行裁决案件立案后,程序事务工作人员根据裁决团队的要求联络承办法官、执行团队调取和复制执行裁决需要的法律文书等执行实施卷宗材料。
第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裁决案件的上述程序性工作应该在立案后7日内完成,即除分配至查控实施组进行快速处理的案件外,集约事务组应在案件立案后7日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团队、裁决团队。
第十一条 集约事务组案款管理工作人员与财务部门协同办公。
第十二条 通过强制扣划、当事人自行汇款等非直接现金方式收取的案款,案款管理工作人员每日向财务部门查阅案款到账信息,并通过系统查询确认到账案款所对应的案件、承办人、执行团队。确定到账案款所对应案件后,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应在当日内通知财务部门开具案款单据,并同时通知承办人、执行团队前来领取收据联、附卷联。承办人、执行团队负责将收据联送交当事人,附卷联入卷。案款管理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提款联,并制作台账、记录案款信息。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直接以现金方式交纳案件案款的,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先通过系统查询是否已有执行案件。已有执行案件的,通知执行团队在案款系统中进行缴款操作,然后由财务部门收取案款并开具案款单据。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当时应将收据联交给当事人,自己保留提款联,并制作台账、记录案款信息,在2日内将附卷联交给案件承办人、执行团队。
第十四条 如当事人自动履行交款,经查还没有执行案件的,案款管理工作人员联系对方当事人前来立案,立案后迅速分案,由执行团队迅速办理发款。
第十五条 执行团队领取案款附卷联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5日内办理案款发还手续,填写发还流程单,并履行发款书面审批程序,在系统中发起发款流程和提交审批。
发还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执行团队将发还手续交给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发还案款。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应核实系统发款审批,核对书面发还流程单并复印。核对无误的,应在3日内将审批手续和填写完毕的提款联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发款。
发款原则上应采用汇款方式,杜绝现金发款。原则上应将按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杜绝向非申请执行人发款。如有特殊情况,执行团队应作出法律文书或书面说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发还完毕后,财务部门将发还手续交案款管理工作人员,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在台账中记录后,将发还手续交执行团队入卷。
分割提款联进行发还的,除发还手续外,财务部门还应将提款联交回给案款管理工作人员,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在台账中进行记录,并通知执行团队。
因客观原因,例如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自履案件权利人在履行上述发还程序后不领取案款的,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将发还手续退回执行团队。执行团队应再次设法联系当事人前来领款。仍无法联系而不能发款的,执行团队应制作说明,办理案款提存手续。执行团队将提存手续交集约事务组案款管理工作人员,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对提款联进行提存处理。
第十七条 刑事案件罚没款由集约事务组负责纳入一案一账号管理。
第十八条 集约事务组司法拍卖工作人员负责实施执行团队提起拍卖后相关拍卖事务工作,执行团队决定提起司法拍卖并移送拍卖表的,或案件被督办后接受指挥而提起司法拍卖的,司法拍卖工作人员登记后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执行团队将拍卖所需材料交司法拍卖工作人员,司法拍卖工作人员转交拍卖机构,并与拍卖机构联系,记录拍卖活动的各个环节反馈至执行团队。
开始拍卖后需要进行评估的,司法拍卖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移交负责评估工作的诉讼服务办公室,由诉讼服务办公室启动评估程序,司法拍卖工作人员协调评估事宜。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司法拍卖工作人员与拍卖机构协调转交拍卖款事宜。拍卖机构将拍卖款转入拍卖专款账户的,司法拍卖工作人员与案款管理工作人员联系。核实拍卖款到账信息后,到财务部门开具案款单据,将提款联交给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将收据联、附卷联和其他拍卖手续交给执行团队。执行团队和案款管理工作人员按照案款发还流程办理发还。
第二十条 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负责在信访窗口接待当事人信访,登记信访要求,收转信访材料。查询确定信访事项涉及的案件和执行团队后,联络法官要求限期答复。
庭长接待日时,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负责为当事人发放接待表,引导当事人至案件所属部门的中层领导处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查控实施组负责集中查控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等工作。
案件执行、审查中需要集中进行调查和控制的事务,由团队交查控实施组统一实施。综合监督组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交查控实施组员额法官开展执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查控实施组集中查控工作人员负责集中查询、控制财产等工作,集中查控事项范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动产的线下查控;
(二)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工商登记档案、股权的线下查控;
(三)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银行需线下进行的账户查询、冻结、扣划;
(四)集中办理限制出入境手续;
集中查控工作人员应在系统中对集中办理的查控事项、结果进行登记。一为统计工作量,交由综合监督组制作执行工作动态。二为通过软件在冻结、查封到期前对执行团队进行提醒续封、续冻。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实施案件中可交由查控实施组集中查控的事项,对执行裁决案件中可交由查控实施组集中调查的事项,执行团队、裁决团队应在5日内移送查控实施组进行处理。
查控实施组应在接收移送事项后,应在5日内启动查控、调查,并在取得查控、调查结果后的次日向执行团队、裁决团队反馈事项完成的情况,并附上相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 查控实施组财产保全工作人员负责根据《大庆龙凤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公室财产保全工作若干规定》办理全院立案、审判部门移送的本市辖区及外埠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
第二十五条 由查控实施组的员额法官负责办理的恢复执行案件,法官和恢复执行工作人员负责恢复执行的各项执行工作。此类案件由查控实施组的员额法官带领恢复执行工作人员按照团队化方式进行执行,可将集中查控事务交由集中查控工作人员实施,同时也接受综合监督组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查控实施组的员额法官和恢复执行工作人员负责接收上级指令参与联合执行活动和执行协作工作,必要时由执行指挥办公室协调执行团队参与联合执行活动和执行协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人大代表督办案件或财产现金比超过100%的案件、案款可能被转移的案件,可以由集约事务组及时变更承办人,交由查控实施组员额法官带领恢复执行工作人员快速响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综合监督组负责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进行监督、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审查恢复执行案件、内勤综合管理等工作。
综合监督组对执行实施案件的节点进行全面监督,对特别案件进行督办指挥。节点监督一般以超期未处理5日、15日为期限,分别提醒各团队法官,通报执行局局长、院领导。接到提醒和领导督促后,执行团队应当立即办理,如有法定事由或特殊事由,应在3日内说明未办理的原因。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先由执行团队员额法官进行审批,之后由综合监督组按照《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审查标准》进行形式检查,然后报领导审批。终本案件是否恢复执行,由综合监督组整理材料,然后报执行指挥办公室主任审批,批准恢复执行的,交查控实施组员额法官开展执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综合监督组流程监督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对以下9种情况进行节点监督和提示:
(1)财产控制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控制财产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发现有财产后5日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综合监督组将提醒团队法官;15日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2)财产处置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对扣划、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处置财产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有财产应予处置的案件,5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综合监督组将提醒团队法官;15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3)案款发还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执行案款已经到账的执行案件,对案款发还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发还案款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执行案款已经到账的执行案件,5日内未办理案款发还手续的,提醒团队法官;15日内未办理案款发还手续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4)长期未结案监督和通报
对案件结案时间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长期未结案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案件审限到期前15日提醒团队法官;超审限10日以上未结案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5)案件归档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案件归档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长期未归档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对超期15日未归档的案件提醒团队法;超期30日未归档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6)回复当事人诉求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当事人诉求回复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长期未回复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对5日内未回复的案件提醒团队法官;15日内未回复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7)信访答复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当事人信访答复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长期未答复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对5日内未答复的案件提醒团队法官;15日内未答复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8)对行为执行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没有金钱执行内容,且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子女探视等行为执行案件,综合监督组在行为执行案件立案后每隔30日检查执行情况。首次检查发现执行团队没有在执行日志中记录执行情况或未执行原因的,提醒团队法官;第二次检查现执行团队没有在执行日志中记录执行情况或未执行原因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执行团队指定了履行行为期限的,如在期限届满后5日内仍未强制执行,执行指挥办公室提醒团队法官;15日内仍未强制执行的,执行指挥办公室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9)执法记录仪和单兵设备使用情况监督的通报
执行指挥办公室对执法记录仪和单兵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情况写入执行工作动态。如发现外出执行为佩戴设备的,执行指挥办公室提醒团队法官;15日后仍未纠正的,执行指挥办公室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第三十条 执行指挥办公室将执行团队、裁决团队文书网上公开的数据也定期写入执行工作动态中。
第三十一条 流程监督工作人员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每周根据上述监督和通报情况制作执行工作动态。并定期对执行工作动态的内容进行汇总,制作执行工作报告。
执行工作动态将通过微信推送、纸质报告、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进行推送和通报。
流程监督工作人员制定的执行工作动态、执行工作报告作为执行工作绩效考核的数据来源,进行工作考核时报送主管执行的院领导,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 终本监督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前的检查。执行团队认为可以终本结案的执行案件,经执行团队员额法官审批后,由终本监督工作人员对是否符合最高法院关于终本结案的标准进行形式检查,然后报执行局局长、主管院长逐级审批。
第三十三条 2016年12月1日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终本后五年内,终本监督工作人员通过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情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先由终本监督岗位工作人员整理材料,然后交执行指挥办公室主任审批。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执行线索要求恢复执行的,先由恢复执行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和登记。通过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核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先由终本监督岗位工作人员整理材料,然后交执行指挥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三十四条 终本监督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所有执行实施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制作评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终本监督工作人员负责协调司法救助事宜,并对司法救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督办指挥工作人员负责对长期未处理案件、民生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人大代表督办案件等特殊执行案件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和指挥。
遇有重大外出执行、多法院联合执行等重大执行工作时,督办指挥工作人员协调执行实施部在执行指挥监督大厅对重大执行工作进行远程指挥。
第三十七条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局的综合内勤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工作人员应每日关注本院网站、市高级法院网站以及其他通知、文件发布渠道,将与执行工作有关的通知、文件交领导审阅,领导批示处理后,转交相关责任人办理。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还应根据领导指示,组织安排各种工作会议,并在会场进行记录、拍照。
第三十八条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局车辆、物品等日常管理工作。有外地法院前来要求协助执行,或执行局需要与院内其他部门、其他法院、其他单位联系工作时,由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三十九条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协调全局开展调研和内外宣传工作,负责撰写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文字材料。
第四十条 法警队派出2至5名法警(含2名政法编法警)常驻执行局,协助执行指挥办公室及执行实施部、执行裁决庭的各团队进行工作,由综合监督组负责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