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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签发规范

发布时间:2018-08-14 09:44:41


    一、查封、扣押、冻结、通知、函、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变卖、提取、扣留、以物抵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房屋、土地、车辆、股权过户裁定等执行实施类法律文书的签发方式如下:

    1、标的50万元以下案件,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签发法律文书;

    2、标的50-100万元之间案件,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及执行局长签发法律文书;

    3、标的100万元以上案件,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及执行局长、主管院长签发法律文书。

    合议庭成员必须有一名员额法官,其余人员可以有一名或两名政法编执行员(已办理最高院执行公务证人员)。

    二、评估、拍卖、变卖等审批类文书;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制裁类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及执行局长、主管院长签批。

    三、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发。

    四、结案报告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签发。

    五、付款由承办人、执行法官、执行局长、主管院长签批。

    特别注意:1、空白法律文书今后除极其特殊情况不得使用。

    2、如遇出差等紧急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先行签发印制。

    3、合议庭成员必须为政法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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