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苑文化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网络拍卖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08-14 09:56:55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四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实施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明确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旅行的职责。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拍卖公告;

    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间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十二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网络服务提供者;

    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违规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受到处罚,不适用于继续从事司法拍卖的;

    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拟上网拍卖标的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二)查控拟上网拍卖的标的;

    (三)对执行标的提出具体评估要求;

    (四)向网拍小组移送网拍的有关材料;

    (五)与网拍小组配合排除妨碍,确保标的物现场看样工作顺利进行;

    (六)在网拍竞价前五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相关权利人网拍时间,或发出《网拍时间告知书》;

    (七)提出网拍的暂缓、中止与撤回申请,并向网拍小组提交《网拍中止(暂缓)呈批表》或《网拍撤回呈批表》;

    (八)办理标的物交付等相关手续;

    (九)其他需要由承办人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网拍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核网拍标的物的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是否完备;

    (二)录入网拍资料及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网拍文书;

    (三)安排网拍标的的视频拍摄;

    (四)上传并发布网拍财产文字说明、照片、视频、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增价幅度等信息;

    (五)接听网拍热线电话,提供咨询答疑服务;

    (六)提供网拍财产的实地看样、现场解答服务;

    (七)告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网拍情况;

    (八)查对拍卖保证金、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价款入账的处理或者出具拍卖流拍报告;

    (九)制作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十)管理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十一)网拍数据汇总和分析;

    (十二)处理与网拍相关的其他事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