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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次公众开放日|龙凤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20 14:33:14




    12月20日,龙凤区法院对高某、姚某恶势力犯罪依法公开宣判。区政法委、扫黑办、司法局、宣传部、检察院、公安局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

    龙凤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高某以个人名义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以“行业规矩”为名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并纠集被告人姚某、张某(另案处理)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再通过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的借款,或者在被害人不能“按时”偿还前期借款时,自己或联合他人继续与被害人签订各类合同以“偿还”前期借款,或者通过恐吓、辱骂等软硬兼施手段进行非法讨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故对高某、姚某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龙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实施多起诈骗及敲诈勒索犯罪,二被告人依法已构成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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