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9-05-08 15:50:57
[法院名称]
([案件年])[案件字] 字第[案件号]号
您与 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批,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 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4. 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 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6.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二. 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
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
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却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
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
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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