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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打闹中受伤,学校是否可以担责?

发布时间:2019-05-17 11:17:54


    问:

    我儿子今年9岁,课后在学校里和同学玩耍,打闹过程中不小心倒地,导致骨折,可否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你儿子的同学今年9岁,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受伤,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按照责任大小,由学校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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