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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死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进行处理,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5-17 11:18:51


    问:

    父亲于年前去世,去世后,单位给付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八万元,丧葬费两万元,共计十万元。父亲在生前立有遗嘱,对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了处分,要求将死后得到的所有抚恤金及丧葬费由我弟弟继承,请问其所立遗嘱内容是否有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照该条规定,丧葬费、抚恤金以死者死亡为条件,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故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所确定的对自己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在自己去世后的处理方式。由于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即使你父亲杂遗嘱中对此进行了处分,这种处分行为也是无效的,但所有继承人之间可以协议对抚恤金和丧葬费进行分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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