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龙凤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王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张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吕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诈骗罪一案。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以中介名义多次带被害人向他人借款,以“行业规矩”为名诱骗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相差二倍或三倍的虚高借款合同或欠条,从中收取介绍费,以“转单平账”的方式垒高被害人债务,以“喊话”即口头担保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按虚高借款合同偿还借款,且偿还的部分钱款被其据为己有,以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辱骂、滋扰、喷字等手段进行讨债,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影响,已经形成了“恶势力”团伙。
庭审中,在合议庭引导下,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和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