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九三”牌大豆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闫某多次从哈尔滨向大庆市龙凤区、萨尔图区的粮油店销售假冒“九三”品牌的大豆油,被告人崔某某和被告人闫某向大庆市龙凤区某某粮油店销售假冒“九三”大豆油涉案金额人民币170 012元,向大庆市萨尔图区某某粮油商行销售假冒“九三”牌大豆油338箱(1352桶),经鉴定,仿九三牌非转基因大豆油价值人民币62 530元, 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2 542元。
龙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被告人闫某,在明知自己所进货商品属于假冒九三品牌(注册商标)大豆油的情况下销售该假冒九三品牌大豆油,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处: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闫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依法扣押的(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假冒“九三”品牌大豆油90箱零2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犯罪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都是本案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本案的处理,产生了非常显著的社会效果。一方面起到了普法作用,另一方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随着经济发展,品牌对于一个企业更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更应树立品牌保护意识,强化商标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维权,这样既可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