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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孩子抚养起纠纷 上门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1-07-14 15:03:55



    原告王某(女方)、被告姬某(男方)于2015年1月15日协议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姬小某由被告抚养,现因被告身体原因,无能力抚养孩子,原告考虑到孩子未来成长等问题后,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及学习更为有利。因此,要求将孩子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案件受理后,曲士光法官心想案件争议不大,加之被告身体原因、行动不便,决定践行助困承诺,上门调解。调解现场,双方均情绪激动,原告认为自己有经济条件抚养孩子并进行举证,虽然,被告身体患病、条件艰苦,但是对孩子的爱是一点也不少,眼神里流露着不舍,心里不想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曲士光法官充分运用情理法的解纷技巧,给予双方释放情感的时间,引导双方理性面对离婚后孩子的教育、生活和心理问题,应摒弃前嫌,立足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回归对孩子情感关怀、生活环境、理性教育等多方面进行思考。

    最终 , 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共识,被告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原告因而承诺今后将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考虑到被告目前的状况也不让其给付抚养费,并保证被告可随时探视孩子。同时,双方同意以后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多进行沟通。最终,一场因爱引发的变更抚养权纠纷至此得到平息。对此,承办法官对孩子未来的成长生活感到十分欣慰。

    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是一个家庭情、理、法相互碰撞激烈的案件。一般来讲,矛盾双方都想拥有孩子抚养权、都想把自己的骨肉留在身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人对于婚姻观发生了变化,而在选择离婚前,更多地应该考虑到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人文关怀与教育。由于此类纠纷的特殊性,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决不能一判了之,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正视现实生活,承担起父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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