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以借用厕所为由,进入他人房间,而后实施盗窃。在5个月的时间里,女子在我市多个地区多次实施盗窃达4万余元,而最终,她也获得了应有的法律制裁。5月25日,记者采访了此事。
赵丽(化名)初中文化,没啥固定的工作。从2016年4月至9月间,赵丽在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的居民小区内,以要借用厕所为由,进入被害人屋内,先后实施盗窃6起,共盗窃4万余元。
去年4月3日14时许,赵丽窜至龙凤区厂西某楼下,看见80多岁的王某在楼下溜达,谎称自己在附近居住,要借用厕所主动搭讪王某,并让王某带其进入家中。赵丽谎称要破零钱趁机发现王某家中放钱的位置,后谎称自己口渴要喝水,在王某去厨房倒水的时候,赵丽偷走王某家中11 800元钱;同年5月,赵丽窜至龙凤区厂前某栋楼下,看见一年长的被害人在楼下晒太阳,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赵丽谎称自己离婚想和被害人一起生活,聊天当中发现了被害人放钱的位置,后赵丽偷走被害人家中的9160元钱。
随后,赵丽以同样的方式在龙凤区商贸城附近小区等地,再次作案达4次,共计偷走被害人家中钱财。6次实施盗窃,共盗窃44960元。
针对本案,龙凤区检察院向龙凤区法院提起公诉。龙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赵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