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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三次仍不思悔改 一累犯再次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21-12-07 16:24:10


    王辉因盗窃犯罪入狱三次仍不思悔改,出狱之后旧态萌发,又实施盗窃行为。近日,王辉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王辉,男,1971年人生,高中文化,营口市大石桥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5月13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8月26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王辉刑满释放后,以打零工维持生活,看到身边的朋友、同学日子过得“滋润”,心里羡慕的很,手也开始“痒痒”,于是又做起了“老本行”,开始寻找目标。2014年9月14日9时许,王辉窜至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步行街内,将李荣荣随身携带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500元、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李荣荣发现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王辉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王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王辉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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