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保护湿地自然生态环境,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2021年6月23日,龙凤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五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大庆市自然资源局、湿地管理委员会、石化公司十余名代表应邀旁听了案件庭审。
据查证,7名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在禁渔期利用地笼在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地笼、水衩等作案工具。经鉴定,被告人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网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即以7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7名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造成龙凤湿地水域野生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判令7人承担因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真诚忏悔 对“非法捕捞”坚决说不
法庭上,7名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在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的行为十分后悔,当庭认罪认罚,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由衷道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利益,同时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保证今后绝不再非法捕捞。据悉,案件将择期宣判。
该五起案件为龙凤区人民法院首批涉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七名被告人已亲手将三万余尾鱼苗投放入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水域,对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已进行替代性恢复。对于水体生态来说,增殖放流是实际有效的修复措施,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体现了人民法院以生态修复为重心,立足不同类型环境要素修复需求,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环境审判理念。
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触犯刑法,还会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禁渔规定,履行好公民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切勿以身试法!龙凤区法院将充分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活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