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黑龙江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雇佣王某等人帮助其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一厂房内采用灌装散装豆油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三”牌豆油。被告人郭某以每箱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分别向崔某、闫某、李某以及绥化市兰西县某某粮油店销售假冒“九三”牌豆油440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1 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黑龙江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 000元。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告人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注册商标系生产经营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以及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或者服务时的切身利益。本案的处理,产生了非常显著的社会效果。一方面起到了普法作用,另一方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
对于未经授权的盗用、冒用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行政司法机关予以法律手段规制保护以外,民营企业自身也要树立品牌保护意识,强化商标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维权,充分重视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建立长效的商标保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风险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