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黑龙江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雇佣王某等人帮助其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一厂房内采用灌装散装豆油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三”牌豆油。被告人郭某以每箱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分别向崔某、闫某、李某以及绥化市兰西县某某粮油店销售假冒“九三”牌豆油440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六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黑龙江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千元。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却仍在经营中盗用、冒用他人商标构成犯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该案的审理也警示经营者们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商业活动,将精力关注于提升自身的产品品质和品牌价值,对他人优质的知识产权要习其所长,绝不能有不劳而获走捷径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