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
近日,龙凤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被告李某多年前约定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商服楼抵账,多年之后未履行承诺,原告孙某与李某多次协商未果,争执不下,故诉至龙凤区法院。
倾力调解
本案承办法官杨跃龙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本案事实发生时间久远,双方积攒的怨气较深,且各执一词,为平息双方怨气,成功化解矛盾,杨跃龙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平复双方的情绪,时机成熟后再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
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在调解过程中杨跃龙法官发现矛盾点在于李某认为自己于1999年将办公楼和商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了某创业公司,因此孙某的建筑材料是卖给了某创业公司,而不是卖给了自己,故孙某无权向自己要求还款。杨跃龙法官悉心向李某讲解孙某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通过依据法律法规摆事实、讲道理、明辨是非,在杨跃龙法官的反复劝导下,李某明白了孙某有权向自己索要钱款,表示愿意履行当年的承诺,将所承诺的房屋悉数交还给孙某。最终,在杨跃龙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孙某也谅解了李某的行为,李某当庭将房屋产权转交给孙某。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