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繁简分流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为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实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工作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第二条 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进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首要原则。无论各级人民法院如何量 身定制适合本院的审判工作机制,都不能逾越或违背法律的规定。二审案件的简案快审工作机制以合议制和二审审判程序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节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来实现。
第三条 完善民商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与分流调解速裁一体化机制。加强诉调与繁简分流的对接,对适宜调解的一审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由法院委派调解,调解不成的实行繁简分流;一、二审案件立案后,对适宜调解的,委托调解组织或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调解不成的实行繁简分流;对于繁简分流后或审理过程中发现适宜调解的案件,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
第四条 根据审判部门确定的繁案、简案标准,建立健 全案件立案识别及繁简分流机制。采取以系统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方式,在立案环节对案件进行分流管理,先定 繁案,再定简案。对于立案识别的繁案按其重大疑难敏感程度随机分配至相应院、庭长或审判部门资深法官(一般应具有审判长资格)审理;对于立案识别的简案随机分配至相应简审团队法官审理。对于识别不出的案件,则通过程序分流员二日内在系统中添加要素后予以二次分流,余下的则作为普案随机分配至相应审判部门普通法官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由审判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立案、审判等部门及时进行会商沟通,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繁简类型。
第五条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案快审:
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
当事人争议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益的;
以下常见纠纷一般可简案快审:
第六条 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租赁和居间合同中涉及费用追索的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采暖费、物业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离婚纠纷、原判不准离婚的上诉案件等。
第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合适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标的较大的案件;一审缺席审理与判决的案件;发回重审后重新判决的案件;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结果反映强烈,案件具有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第八条 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繁案由法官助理通过邮寄等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刑事案件的繁案在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
第九条 繁案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繁案二审案件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繁案的庭前会议应当由法官主持。
第十条 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庭前会议应当要求各方当事人到场,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处理如下事宜: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
(二)处理回避事项;
(三)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四)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六)组织交换证据;
(七)组织各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并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八)固定无争议证据及事实;
(九)归纳争议焦点;
(十)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争议不 大的繁案,可以当庭宣判。
第十二条推行集约化送达,推广适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网上平台等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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