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奈何却因房屋漏水,引发矛盾闹上法庭。近日,龙凤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小区住户房屋漏水导致邻居财产损失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卧里屯法庭庭长刘丽萍多次调解顺利化解纠纷。
01基本案情
孙某与林某系上下楼层邻居关系。2022年12月某日上午,因林某家中未关闭水龙头不断漫水,经物业联系其迟迟不处理,长时间不断向下渗水,导致孙某的房屋天花板、墙壁、家具、地板、床及被褥、微波炉、电脑键盘等不同程度受损。而后孙某多次与林某协商,要求林某赔偿因房屋渗漏导致的各项损失 17915元。但双方对赔偿的数额意见不一,孙某遂起诉至法院。
02法院调解
龙凤区法院卧里屯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丽萍充分了解案情后,到孙某家中仔细查看漏水情况。现场勘查时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双方对本案事实不存在争议,但就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意见分歧较大。孙某要求林某赔偿损失共计17915元,林某认为数额过高,坚决不同意。刘丽萍法官一边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一边规劝双方换位思考。考虑到原、被告系邻居,直接判决可能难以完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有可能引发后续的积怨。于是,法官便组织当事人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丽萍法官从促进邻里和谐、修复邻里关系的角度用心释法说理,结合财产受损程度,参考市场价格、折旧等因素,引导双方商议出满意的赔偿数额,最终促成林某当场给付孙某赔偿款6500元,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场因房屋漏水引起的邻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审理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