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13 15:37:05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元)
发放方式
代收原因
承办法官
1
2015龙执字第406号
许亮
张涛
张振江
30000
法银直联
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债权转让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本院依据(2015)龙执字第40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张振江为申请执行人
卜祥宇
公示期:七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2769306、2769316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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