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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区法院:小案依法暖心办 护企扬善解企难

发布时间:2024-03-11 15:56:37



2024年2月28日,车辆租赁公司负责人王某给青龙山法庭林淑芳法官送上一面写有“秉公办案执法如山 廉洁高效倾心为民 ”的锦旗,表达了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认可和对法官司法为民情怀的感激。正是法官通过积极行使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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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付某向大庆市某车辆租赁公司租赁汽车,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将车归还租赁公司并承诺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责赔偿。2021年12月车辆维修完成后,租赁公司要求付某给付维修费及租赁费,付某却拒绝赔偿。租赁公司多次要求付某赔偿无果,遂于2023年春节前夕将付某起诉至青龙山法庭,要求付某赔偿车辆租赁费、维修费、折损费。

受理案件后,林淑芳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付某,付某的电话关机。随后,林淑芳法官带领书记员到付某的住所地上门送达,发现付某家中无人。经过对周围邻居的走访,得知付某已经很长时间不在此居住。林淑芳法官将送达情况向车辆租赁公司负责人王某反馈后询问王某是否还能提供付某其他的联系方式和住址。王某表示,付某电话关机失联后,公司曾多次去付某的住处找付某,但都未见到人,万般无奈之下,公司才想到通过诉讼解决与付某的纠纷,没想到法院现在也找不到付某。林淑芳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付某下落不明可以通过刊登开庭公告的方式完成应诉材料的送达程序,但需要租赁公司预交公告费,会增加企业的维权成本。王某听后喜出望外,表示公司派人多次找付某也花了不少钱,但都没有结果,现在能通过公告方式让案件继续进行已经是意外的收获了,随后立即办理了公告手续。

案件经过审理后,判决付某赔偿车辆租赁费、维修费等共计2万余元。王某收到判决后表示,太感谢林法官了,当初都快过年了,你还能为寻找付某东奔西走,这才让我们公司的案件看到了解决的希望。我们两年多没有解决的纠纷,在法院不到两个月就有结果了。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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