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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明责令退赔发放案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7 14:21:03


    本院在被执行人赵明责令退赔一案中,执行回款3002137.5元。各被害人的回款金额按照被害人额度所占比例发放。本院作出(2023)黑06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中明确载明了相关权利和义务。
    现通知刑事判决书内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信息确认单(附件1)上交本院,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代理手续均可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如15日内未送达信息确认单至本院,本院将依法办理提存手续,相关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特此告知。
    联系方式:
    孙法官:0459-2769317
    书记员:13614594888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1号执行局
    附件1:信息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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