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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8 08:38:02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元)

发放方式

代收原因

承办法官

1

2015龙执字第1173

韩国辉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刘丙好

100315.39

法银直联

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债权转让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本院依据(2015)龙执字第117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刘丙好为申请执行人

卜祥宇

公示期:七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2769306、2769316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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