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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6 15:58:15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元)

发放方式

代收原因

承办法官

1

2021)黑0603执1118号

李树贤

孙万超

唐凤兰

1415

法银直联

收款人已代为履行,当事人书面或线上同意

卜祥宇

2

2021)黑0603执1118号

王灵超

孙万超

唐凤兰

1981

法银直联

收款人已代为履行,当事人书面或线上同意

卜祥宇

3

2021)黑0603执1118号

王灵龙

孙万超

唐凤兰

3113

法银直联

收款人已代为履行,当事人书面或线上同意

卜祥宇

4

2021)黑0603执1118号

周永洁

孙万超

唐凤兰

6226

法银直联

收款人已代为履行,当事人书面或线上同意

卜祥宇

5

2021)黑0603执1118号

于晓芳

孙万超

唐凤兰

3113

法银直联

收款人已代为履行,当事人书面或线上同意

卜祥宇

公示期:七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2769306、2769316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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