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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15 09:37:23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元)

发放方式

代收原因

承办法官

1

2025)黑0603执恢491号

杜玉兰

陈旭峰

刘春艳

45000

法银直联

被执行人陈旭峰死亡,房产共同共有,保障性租金发放至陈旭峰爱人刘春艳名下

卜祥宇

2

2025)黑0603执恢491号

杜玉兰

陈旭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388500

法银直联

房产拍卖后代偿抵押贷款

卜祥宇

公示期:七日,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23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2769317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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