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15 09:37:23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元)
发放方式
代收原因
承办法官
1
(2025)黑0603执恢491号
杜玉兰
陈旭峰
刘春艳
45000
法银直联
被执行人陈旭峰死亡,房产共同共有,保障性租金发放至陈旭峰爱人刘春艳名下
卜祥宇
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388500
房产拍卖后代偿抵押贷款
公示期:七日,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23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2769317
特此公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