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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评估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16 09:55:46


本院拟向案外人大庆市鼎瑞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发放(房产)评估费3595元,向案外人大庆市信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发放(车辆两台)评估费12925现予公示。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元)

发放方式

代收原因

承办法官

1

20240603376

代子勇等152

赵明

大庆市信恒资产评估事务所

12925

法银直联

因评估拍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两台,给付评估费

孙景耀

2

20240603376

代子勇等152

赵明

大庆市鼎瑞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595

法银直联

因评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处给付评估费

孙景耀

     公示期:七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孙法官2769211

     特此公示.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02510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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