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君业申请执行洪艳、王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拍卖洪艳名下的大庆市龙凤区联想科技城地块-a-6号物联网型商业街1单元商服34室50%产权,拍卖处置款7011344.64元,除曲君业垫付的评估费48300.00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1,040,642.50元,剩余5922402.14元,上述剩余执行款尚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曲君业(首封人)的全部债权及利息。案外人葛宝磊、王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被执行人王树瑞、洪艳的财产,即洪艳名下的大庆市龙凤区联想科技城地块-a-6号物联网型商业街1单元商服34室50%产权的处置款参与分配,在本院依法组织的第二次听证会中,葛宝磊、王峰、曲君业协商一致:曲君业(2024)黑0603执恢55号案件分得5922402.14元的68.62%即4063952.348468元、王峰(2023)黑0604执恢1003号案件分得5922402.14元的13.16%即779388.121624元、葛宝磊(2021)黑0691执930号案件分得5922402.14元的18.22%即1079061.669908元。
本院拟向案外人葛宝磊、王峰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
公示期:七日,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2月2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2769277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