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凤区法院通过精准适用“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将一笔已陷入“执行不能”的20万元借款全额追回,将“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
于某与毛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令毛某偿还本息合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毛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于某向龙凤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询毛某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然而,经查控仅扣划到毛某银行及微信账户共计4万余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执行不能”。
执行干警并未放弃,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多方排查、走访调查,获知一条关键线索——毛某在案外人丁某处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为核实线索真实性,执行干警迅速行动,驱车赶往丁某处开展调查。经过细致核查,确认丁某确实存在应向毛某支付的到期款项。掌握充分证据后,龙凤区法院依法向丁某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将清偿款交付法院,同时详细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及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收到通知书后,丁某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干警依法审查后发现,该债权已由生效判决书确认,丁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驳回其异议。面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执行压力,丁某最终主动提供银行账号,配合龙凤区法院执行工作。随后,龙凤区法院依法将丁某应付给毛某的20万元款项强制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扣除案件执行费后,将剩余执行款及时兑付给于某。至此,历时8个月的“执行不能”案件圆满收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什么是第三人到期债权?
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已经到期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欠被执行人的钱,且到了该还钱的时间,这笔钱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法用于清偿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