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凤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合伙经营产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后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某与吕某系多年好友,曾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黄某负责客源拓展与销售,吕某负责车辆收购与评估,后因车辆收购价格、销售提成核算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因清算问题争执不下,黄某将吕某诉至龙凤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关系,3辆库存二手车归吕某所有,吕某支付黄某合伙清算款12万元。判决生效后,吕某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黄某于2026年1月向龙凤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沈鹏第一时间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对吕某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其账户内仅有3万余元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名下仍有10余辆待售二手车,具备履行能力。
然而,沈鹏法官进一步了解发现,吕某虽手握车源,但销售并非其强项,车辆变现缓慢,短期内难以筹措全部执行款;若直接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周期长、成本高,且可能导致车辆贬值。
沈鹏法官考虑到,双方矛盾源于经营分歧而非恶意拖欠,且多年好友关系仍有修复空间。"你们不再合伙做生意,但朋友情谊还在,要是闹僵了,以后还怎么相处?"沈鹏法官从情理入手,向双方分析利弊,强制评估拍卖不仅耗时费力、增加执行成本,还会进一步伤害双方关系。
随后,沈鹏法官提出一个创新思路,既然黄某擅长销售、吕某手握车源,二人可否"再合作一次"——由黄某利用其客源渠道和销售经验,协助吕某快速处置库存车辆,实现低成本的"卖车还债"。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放下对立情绪,认可了这一方案。在沈鹏法官主持下,二人达成执行和解,黄某协助吕某在约定期限内销售车辆,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务,吕某积极配合车辆过户等手续。最终,车辆顺利变现,黄某全额收到12万元执行款,双方在法官见证下握手言和。
合伙经营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利关系;判决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切勿逃避执行。龙凤区法院在执行涉亲友关系纠纷时,坚持"强制与调解并重",既维护法律权威,也注重以创新方式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