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王硕发放案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03 14:18:34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龙凤区顺志电动车店申请执行杨威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案款发放共计1600.00元。
因大庆市龙凤区顺志电动车店在本案法人是王硕,因此本院向王硕(身份证号码:230606199301113215)发放执行款1600.00元。
公示期七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3日
联系人:沈鹏 电话:19531591825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