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22 09:41:55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元)
发放方式
代收原因
承办法官
1
(2025)黑0603执恢660号
柴明、刘克怀、赵中甫、马立福、梁宝龙、王玲、林林、孟庆明、张洪丽
陈笑春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75543.9
法银直联
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
白龙
公示期:七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2769305
特此公示。
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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