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吴晓飞发放案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08 09:47:59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龙凤区小飞盛源食品商行申请执行吕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案款发放共计3250.00元。
该案件原告为大庆市龙凤区小飞盛源食品商行,大庆市龙凤区小飞盛源食品商行是个体经商户无对公商户收款账户,其法人吴晓飞是该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本院需向吴晓飞(身份证号码:230602198204061353)发放执行款3250.00元。
公示期七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8日
联系人:沈鹏 电话:195315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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