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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分配方案及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13 15:57:15


    关于曲君业申请执行洪艳、王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拍卖洪艳名下的大庆市龙凤区联想科技城地块-a-6号物联网型商业街1单元商服34室50%产权,拍卖处置款7011344.64元,除曲君业垫付的评估费48300.00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1,040,642.50元,强制过户税费559,258.93,剩余5 363 143.21元,上述剩余执行款尚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曲君业(首封人)的全部债权及利息。案外人葛宝磊、王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景晓东、大庆摩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被执行人洪艳的财产即洪艳名下的大庆市龙凤区联想科技城地块-a-6号物联网型商业街1单元商服34室50%产权的处置款参与分配,在本院依法组织的第三次听证会中,葛宝磊、王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景晓东与曲君业协商一致:曲君业分得3 360 000.00元、王锋分得639 643.21元、葛宝磊分得858 000元、景晓东分得488 000.0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分得17 500.00。

    本院拟向案外人葛宝磊、王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景晓东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

    公示期:七日(自然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2769277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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