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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3 14:01:28


    (2026)黑0603执344号

    本院在执行何勇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 (2025)黑06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6年05月31日至2026年06月0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区依职权拍卖了京FBC729车辆。竞拍人以244800.00 (贰拾肆万肆仟捌佰元)的最高价竞得。2026年4月8日大庆市龙凤区佳伟汽车托运服务站承担本案涉案车辆的托运任务,托运费2400元,拟向大庆市龙凤区佳伟汽车托运服务站支付托运费2400元;大庆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本案车辆评估任务,评估费3000元,拟向大庆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评估费3000元。上述费用均从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

    公示期:七日(自然日)

    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2769277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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