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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9 15:56:58


    (2026)黑0603执1029号

    本院在执行刘艳华刑事财产刑(诈骗罪)一案【案号:(2026)黑0603刑初69号】过程中,已依法追缴/扣押涉案财产如下:

    涉案款项:人民币56640元(含已查明的受害人退赔款;以最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准)​

    因部分受害人(权利人)身份不明、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仍无法联系,上述财产暂无法依法返还。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条、《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发布认领公告:

    一、认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

    二、认领主体

    本案涉案财产的合法权利人(受害人)。

    三、认领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能证明财产权属的原始凭证(如转账记录、交易合同、报案回执、损失证明等);

    3. 权利确认承诺书(本院现场签署);

    4. 委托他人认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

    四、认领方式

    请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内,联系本院执行局(承办人:姜法官)办理认领核验手续:

    联系电话:0459-2769277​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1号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五、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人认领或认领材料经核查无法证明权属的,本院将依法裁定上述涉案财产(含孳息)按无主财产处理,全部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如有人提出认领申请且经查证属实,依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处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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