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学军诉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1-08 08:56:17 |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龙行初字第18号 |
原告张学军,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忠民,局长。 原告张学军诉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军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军承担。
审 判 长 穆永严 代理审判员 杨 利 人民陪审员 潘有贵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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