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XX、许X盗窃罪一案,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庆龙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XX及其辩护人闫晓峰、被告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焦XX伙同许X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开发区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从窗户进入库房内,盗窃3根三角带等收割机配件后逃跑。
2、2014年10月份初的一天,被告人焦XX伙同许X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开发区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从窗户进入库房内,盗窃2个液压油泵、4个扳手等收割机配件后逃跑。
3、2014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由被告人许X驾驶黑EKJ967灰色松花江微型车拉着焦XX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开发区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库房内,盗窃派克牌G5-20-06型齿轮泵1个、BZZ-100转向器一个、HME49A105齿轮泵一个、HME49057制动泵1个、倒车影视线一根、开关翘版两个、螺栓一袋(50个)、油管街头体一个、叉头一个、半轴一个、B0811气动扳手一个、B1632气动扳手两个、气管一根、套筒29个后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934元。综上,被告人焦XX伙同许X盗窃3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93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XX、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焦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辨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犯罪事实只有二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只能认定第3起犯罪一起犯罪。
被告人许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由被告人许X驾驶黑EKJ967灰色松花江微型车拉着焦XX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开发区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从窗户进入库房内,盗窃HME49A105齿轮泵一个、倒车影视线一根、开关翘版两个、螺栓一袋(50个)、油管街头体一个、叉头一个、半轴一个、B0811气动扳手一个、B1632气动扳手两个、气管一根、套筒29个后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告人焦双杰住处搜出派克牌G5-20-06型齿轮泵一个、BZZ-100转向器一个、HME49057制动泵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934元。被盗物品已返还。
上述事实有接受案刑事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效亮的证言,搜查笔录,丢失报告,物品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焦XX、许X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XX、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焦XX的辩护人提出犯罪次数只有一起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前两起犯罪事实只有二被告人的供述,无赃物扣押清单、丢失报告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焦XX、许X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追缴,造成的损失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许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曲士光
代理审判员  吴 卿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爽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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