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红岗区创伤医院南侧100米处驾驶黑ED1853蓝色解放牌货车拉运原油,行驶至大庆市龙凤区外环公路时被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第四作业区保卫队经警当场抓获。后扭送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黑ED1853蓝色解放牌货车上扣押原油6.41吨,价值人民币14561.92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田保卫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扭送到案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证人刘立新、王辉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称重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原油价格证明、检验报告、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原油价值说明、车辆情况说明、车辆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原油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拉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收缴,给企业造成损失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对讲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爽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