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0年12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一储油点内收购黑L46115货车拉运来的原油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地下储油罐内起获原油27.11吨,价值人民币46236.92元,在黑L46115货车上起获原油3.83吨,价值人民币5717.6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1954.57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电子称过称单、原油价格证明、检测报告、原油价值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王某、张某某、曹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2010)红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明知原油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追缴,给企业造成损失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抽油泵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邹广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超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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