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女,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退休干部。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黑EBA267奥迪轿车,行驶至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鑫泽油气站附近,与沙某某驾驶的黑ENV125昂克雷吉普车相撞,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黑EBA267奥迪轿车,行驶至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鑫泽油气站附近,与沙某某驾驶的黑ENV125昂克雷吉普车相撞,后被告人姜某某驾车逃跑,被沙某某驾车堵住后报警。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姜某某全额支付沙某某黑ENV125昂克雷吉普车修车费用人民币236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沙某某、宿某某的证言、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黑EBA267奥迪轿车车辆信息、照片、姜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35号鉴定文书、大庆业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据、银联商务签购单、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酌定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曲士光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潘有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爽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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