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人。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xx向郭xx谎称在林甸县鞋厂有工程,可以承包给郭树成,以需要办理抹灰证和电工证为名通过分次收取现金和汇款的方式骗取郭xx人民币15000元。
2、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xx向郭树成谎称在佳木斯有工程活,可以联系承包给郭xx,以需要好处费为名通过现金一次性收取的方式骗取郭xx人民币9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xx诈骗二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5000元。被骗款项至今未退赔。经侦查,被告人李xx于2015年3月3日被公安人员在大庆市龙凤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案刑事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华路营业所汇款收据,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城信用社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单,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人马xx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声像)字(2015)2号鉴定文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电)字(2015)34号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电话录音,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郭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曲士光
代理审判员 吴 卿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爽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