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刘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高劳仲案字(2014)第5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72050元(含本金及迟延利息),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高劳仲案字(2014)第5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德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