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508号

申请执行人卜云辉,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周泉森,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卜云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96000元,因被执行人的工资被其他案件冻结,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舟

审 判 员  杨德龙

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景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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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