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银河化工厂,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
法定代表人宋云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永,男,,汉族,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银河化工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80000元,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舟
审 判 员 杨德龙
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