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448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区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宏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玉华,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春霞,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区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458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德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景峰